(三)审定竣工决算;
(四)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执行、施工报告;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
(六)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经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七)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八)对项目业主整理完整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审核检验,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十)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检查制度。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内项目业主未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督促仍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检查。
第十四条 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的合格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手续,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剩余的项目资金。对未经竣工验收以及竣工检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和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要求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嘉纪发〔2007〕15号)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未能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经竣工检查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