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八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的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内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一年内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以及土地勘测、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三)设计报告。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质检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交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验收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项目业主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