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移交资产和相关权证手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对第二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质量监督、消防、档案等部门组成。同时,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以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也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6〕7号)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 竣工验收依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调整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