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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拱辰社区居委会生产、生活备用地项目名称变更为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大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拱辰社区居委会生产、生活备用地项目名称变更为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大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60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拱辰社区居委会生产、生活备用地项目名称变更为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大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283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荔城区拱辰办拱辰社区居委会位于荔城区拱辰村的生产、生活备用地项目用地(闽政[1994]综260号)名称变更为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用地作为荔城大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用地面积22224.19平方米。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酒店及配套设施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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