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境内外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商务营运中心。支持市域外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际知名服务业品牌企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已开发的商务营运中心区购买楼房设立采购中心、研发设计中心、营销中心和结算中心等。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
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支持鼓励工程承包、国际劳务输出、旅游、餐饮、中介、展览、房地产、金融等服务业有竞争优势的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积极承接国内外服务外包产业,特别是周边地区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尽可能帮助他们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努力打造海峡西岸服务外包中心,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八、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服务业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外,凡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标准的,都给予鼓励和支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1号文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放宽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外,内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定;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经审批后,办理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九、落实税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给予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港口相关收费,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港口实际收费标准。
十、营造公平守信的市场环境
鼓励服务业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跨领域服务联盟,研究制订本行业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平等竞争、自我约束、行业自律的行风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好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提倡行业自律、诚实守信的文明新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纳入全社会征信服务系统,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共享信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