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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大政策扶持,提高创新含量

  (十一)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市、县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产品博览、示范试点、评优奖励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上述所列的事项。
  (十二)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应用财税等政策,支持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发挥表率作用,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措施,率先建设节能示范工程。
  1.对国有资产的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不同项目节能改造设计方案,安排改造资金。
  2.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
  4.对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市级建筑节能工程建设示范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以奖代补)。
  5.为鼓励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对建筑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投入,组织力量加大对新结构、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的创新含量。重点是研发推广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并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要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十五)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采取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交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家、省和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形成协调配合、运作顺畅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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