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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加强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行政职能,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规范等问题时,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令项目业主和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级各类优质结构、优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的评选。
  (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许可、施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房屋销售核准、办理产权等环节的监管。
  1.对项目前期文件中(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2.规划管理部门在建筑方案评审时,应当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根据建筑节能要求,重点审查建筑物的系数和各朝向的墙窗面积比,力求建筑节能和建筑外观的有机统一。
  3.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并将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纳入评标体系。
  4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事项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或者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产品(包括材料和设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当予以复查确认。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检查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没有包含的不得予以备案。
  7.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商品房关于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未载入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达不到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的,不予发放产权证。
  8.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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