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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节能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好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技术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在节能设计和节能改造中,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规定,积极实施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确保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保修期不少于5年的规定,按照法定的保修范围,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节能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确保节能工程的监理质量。
  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能耗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的管理,定期进行维修、检修、检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四、严格执法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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