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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三)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推行达到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建制镇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达到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能耗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开展宣传培训,增强节能意识

  (四)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规范、政策措施,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舆论氛围。
  (五)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培训,使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将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规范及节能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专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三、突出工作重点,规范主体行为

  (六)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工作应首先抓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节能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同时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试点,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方案,为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七)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市级和申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积累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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