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贯彻落实《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市是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紧缺状况日趋严重。在社会总能耗中,建筑物能耗约占30%,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建筑节能工作薄弱,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能源资源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这不仅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