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农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地方统一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8]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府[2007]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8]24号)等精神,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农垦改革方向,省政府决定海南农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地方统一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属地参保问题
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海南农垦非农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农垦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口所在市、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在农垦体制改革完全结束之前,农垦居民参加所在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由省财政和农垦总局分担。其中属于海口、三亚市辖区的,由省财政负担30%,农垦总局负担70%;属于其它市、县辖区的,由省财政负担80%,农垦总局负担20%。
海南农垦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人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不足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所在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属于海口、三亚市辖区的由省财政负担30%、农垦总局负担70%,属于其它市、县辖区的由省财政负担80%、农垦总局负担20%。
三、关于农垦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问题
充分发挥农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贴近农垦参保居民的优势,将符合条件的农垦系统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属地市、县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居民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