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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的通告
(通告〔2008〕1号)


  为推进生态温州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罗山区域保护管理范围为:以环大罗山的规划道路、瓯海大道、甬台温高速公路、南塘大道为界(高教园区、瓯海区仙岩镇建成区用地除外),总面积117平方公里。

  二、禁止在大罗山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所有公墓建设项目要按照生态要求和有关规定审批建设,不得擅建公墓。

  三、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搭建的,要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外运非苗圃地树木。确需移栽的,要事先报批,严格检疫,并办理木材运输证。

  五、不得擅自在大罗山区域内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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