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交〔2008〕30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代理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代理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租赁的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租赁代理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的机构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具体监管工作。市建委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设立窗口,负责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备案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之前,应先交存风险准备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持以下材料向中介协会提出申请:
1、《房屋租赁代理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验副本原件,留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