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州境内的传承人,凡年满60周岁、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七、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文化传习活动的,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其贡献大小暂按每年800元-1200元的标准发放资助费。
八、传承人向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传统文化资料及其相关活动服务,依照双方约定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九、传承人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传统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所获的经济收益,在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属减免税范围的,可以减免相关税收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传承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保护管理日常工作由县市民保中心负责。
十一、传承人应当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活动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手工技艺等,为国家和地方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十二、传承人在其所属县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各种传统文化活动时,应根据需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发挥作用。
十三、传承人在从事传统文化活动中,若发现有处于损失、流失或濒危的文化遗产项目,应主动向所属县级以上民保中心报告或反映,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保护。
十四、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民保中心负责与各级各类传承人沟通联系,建立传承人档案,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每3年公布一次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同时对过来或新增的传承人进行调整命名,以确保代表作名录及传承人更替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传承人在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交流、培养新的传人或搜集、整理、出版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文献资料、实物等活动中,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受到制裁的,其传承人资格自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