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加强农村敬老院经费管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随当地财政收入、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原则上,自2008年起,县(区)按照实际集中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将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初划拨到乡镇敬老院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和敬老院维护发展经费。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强协作,完善落实农村敬老院建设扶持政策
14. 农村敬老院在城市规划区外建设的,城建部门减免敬老院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费用;环保部门减免敬老院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敬老院使用的煤气、用电按居民生活使用价格收取;消防部门在验审敬老院建设中,免收验审费用。
15. 税务部门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农村敬老院,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敬老院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敬老院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16. 卫生部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补偿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就医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建立五保供养对象大病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敬老院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
17. 教育部门对农村敬老院收养或在村分散供养的孤儿,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就学及接受继续教育考入中专、大学的,要优先给予享受扶贫助学政策。
18. 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为农村敬老院和五保对象送温暖、做好事活动。鼓励部门、单位、个人帮扶农村敬老院。各级民政部门、各种慈善机构在扶贫帮困活动和救灾工作中,要优先帮扶和及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加大监督,建立完善五保供养考核奖励机制
19. 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市政府把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建设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县 (区)政府要对乡(镇)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建设进行目标考核,制定奖励措施。2008年底没有农村敬老院的乡(镇)不能参加综合工作评先。其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建设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