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落实保障资金,并会同税务部门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金的制定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配合住房保障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审核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例和套型面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价格、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加强督查指导。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办室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008年2月底前,要对各县、区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和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