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08年至2010年,各县、区政府结合重点项目开工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单位在立项、选址和规划时,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地点、范围和建设规模。
(五)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还有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它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对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整治旧住宅区要稳步实施,避免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整治环境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县人民政府要鼓励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对外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符合农民工居住特点的住房,应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要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消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