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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及三县政府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中必须单列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也可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新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必须载明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五)2008年至2010年,各县、区政府结合重点项目建设一批廉租房,实物配租达到30%以上。
  (六)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县(区)财政必须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公布1次,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每年公布1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利用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商品房等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每年安排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面积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的20%。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享有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本家庭居住,不得出租或空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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