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亳政〔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到“十一五”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从现在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7年底,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区也可适当扩大范围。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发放租赁补贴,但“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2008年亳州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每平方米补贴2.5元,2009年每平方米补贴3元,2010年每平方米补贴3.5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也可以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的方式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三县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