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交通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
(杭交发〔2007〕207号)
各直属管理单位、市交通信息中心: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是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81号)的基本工作,也是今年底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为落实这项工作,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的通知》(杭交发〔2006〕258号)精神,局决定开展2007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的基本要求
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是市政府的要求,也是局确定的一项制度。
(一)凡有关交通职能的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满一年时,实施单位应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评估,由市交通局将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
(二)以交通局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满一年时,实施单位应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以该实施单位的名义报市交通局。
(三)以各直属管理单位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满一年时,由直属管理单位对实施情况自行组织专项评估。
(四)各直属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开展年度综合性评估。
鉴于近年来我市未出台由市交通部门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政府规章,因此我局和各直属管理单位今年没有政府规章评估任务。但是市交通局本级和有关直属管理单位均有规范性文件出台,因此,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是今年我局和各直属管理单位落实评估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同时,局和各直属管理单位已在今年年中完成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年度清理工作,明年的清理工作将另行布置落实。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具体任务
(一)凡以市交通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开展专项评估,并单独撰写评估材料。
(二)考虑到今年是落实评估制度的第一年,凡以各直属管理单位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暂不实行专项评估,而是将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评估与单位的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综合性评估合并进行,并在综合性评估材料中加以反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