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4月15日前)。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制订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地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发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于4月18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高落差路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建筑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和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其中,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分类管理,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等情况,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档案台帐,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梳理,实行分类整治;对居住出租房,要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作用,按照1:500的比例,划分责任片区,实行分类整治、分户管理。要根据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5月至9月,要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矿山、水库、学校、旅游、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夏季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季度,针对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恶劣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工地、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隐患整改阶段(2008年全年)。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全力抓好隐患治理。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实行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对拒绝整改、反复整改不到位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隐患单位,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和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出租房要予以拆除。要认真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整治,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库,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级重大事故隐患要于4月18日前报市安委办和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