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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温州市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开展国家“十类重点产品”和省级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我市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汽车配件、絮用纤维制品、人造板、装饰材料、洗涤用品等十类产品开展重点整治。同时,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质稽发〔2008〕79号)要求,对我市的桶装饮用水、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再生纤维、小型断路器等省挂牌督办的区域产品,以及人造板、复混肥料、电热毯、汽车配件(摩擦材料、汽车V带)、蓄电池(含汽车用起动蓄电池)、农药、眼镜、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燃气灶具等十类生产许可证产品,集中开展质量专项整治。

  通过整治,各县(市、区)辖区内,凡属国家质检总局明确的“十类重点整治产品”和省质监局明确的重点整治产品,其监督抽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基本解决相应产品的无证生产问题,不得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到今年年底,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100%摸清底数,100%建立质量档案;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提高,其中省挂牌督办的区域产品的监督抽查合格率水平要明显提高(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属于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管理的企业应100%取证,已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考核要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应100%进行复审;新获证产品应确保100%监督抽查1次;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加工企业;切实解决家具等五类产品中甲醛、苯、重金属、有害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

  省质监局确定的5类重点整治食品还要达到5个100%:即生产加工企业必须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企业必须100%查处;持证企业和列入监管范围的小作坊必须100%建立并执行原辅料进货索证索票、使用添加剂备案等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100%摸清底数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列入监管范围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建档率、目录监管率及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必须达到100%。

  (三)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生产销售;鼓励依靠政府、开拓思路、试点先行,走出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联小做大之路,引导经营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落实分片定责制,加强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探索建立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长效机制。

  通过整治,促使食品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环境整洁卫生,“五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和不合格品处理销毁制度)上墙,“三帐”(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台帐、不合格品处理销毁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规范,“一盒”(法律、法规、标准、产品和原辅材料检验报告等)齐备,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同时“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还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及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并达到其规定的预期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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