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卫生投入政策
(一)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对不同的卫生机构实行不同的补助政策,重点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预防保健、中医和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倾斜。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其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要保证对卫生投入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予以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抢救突发事件和无主病人的医疗欠费等,由政府予以定项补助。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安排必须的工作启动经费和必要的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助。
(三)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经费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核拨,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三、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的全部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审批医疗执业、母婴保健执业等卫生服务许可。
(一)建立各类卫生资源准入制度。全州范围内所有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是何种资金渠道,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程序严格审批。
(二)完善设备配置管理制度。加大对大型设备的调控力度,建立严格的“计划、论证、申报、审批、采购、反馈、评估”等大型设备引进及使用管理工作程序。凡未达到配置能级的医院,其现有大型设备实行到期自然淘汰,不再更新添置;达到配置能级的,其大型设备鼓励适时更新,以保持其先进性。
(三)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只能在批准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服务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向外延伸医疗点,已延伸的要在本《规划》正式实施后限期撤回,拒不撤回的予以取缔。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科室、门诊部承包、出租、转让给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外的医疗技术服务。军队向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的范围,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公共卫生机构不得在本单位以外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服务门诊部(所)。
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卫生总体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制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政策、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院和社区的双向转诊制度,做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到规划期末全面普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部分 实施与评价
一、规划的实施监督
州发改、财政、卫生、药监等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报请州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调整规划目标及卫生资源配置指标,使本规划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划,制定具体的卫生资源配置方案和政策配套措施,报州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市政府颁布实行。
二、规划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