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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2)功能与任务。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社区、家庭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于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等,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综合服务。

  7、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和私营医疗机构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是我州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医疗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改革改制,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对不具备条件的要逐步撤并。今后企事业单位不再新设置医疗机构,其职工的医疗卫生服务由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个体诊所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布局调整,规范管理。全州西医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个体医疗机构城镇总数规划设置在210-230个以内,其中吉首市规划设置在60个以内,龙山县、永顺县各30个以内,古丈县10个以内,其它四县每县各20至25个以内。每个乡镇原则上可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诊所,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可按每增2000常住人口标准增设1个诊所。在距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500米内不得设置个体医疗机构。民族医(草医)个体诊所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

  (2)功能与任务。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初级医疗保健服务。个体医疗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城乡居民提供执业范围内专科专病的诊疗服务,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法定传染病诊治、预防接种和性病诊治等业务。不得截留急、危、重症病人和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不设病床和观察床。

  8、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首军分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湘西自治州支队编制外设置医疗机构(对地方开放)由后勤卫生主管部门向州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办院规模等资料,由州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服务需求确定机构设置及功能任务并监管。其经营权不得转让、租赁、承包给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由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预防保健科、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所、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村卫生室构成。

  1、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机构设置与布局。全州共规划设置9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3所皮肤(麻风)病防治机构,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8县市各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各1所皮肤(麻风)病防治所,其它县市皮肤(麻风)病防治所成建制并入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健康教育所均挂靠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功能与任务。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县市以上各类医院预防保健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负责面向社会、面向家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具体工作。

  2、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龙山、永顺、凤凰3个县的卫生管理站、防保所调整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所;其他县市的乡镇卫生院(含分院)设置的防保所(组)调整为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原人员编制不变。

  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所由所长、防疫、妇幼专干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由主任、防疫、妇幼专干组成,由乡镇卫生院(含分院)统一管理,院长兼任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主任。防保专干由县市卫生局统一考核任命,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工作由卫生院统一布置,统一检查。防保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纳入卫生院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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