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渠道筹措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一是县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各县市按照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具体资金数额由县市确定;三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具体由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和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商定后提取。
六、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工作,确定享受对象。各县市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子,整个调查摸底工作由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掌握城镇低收入家庭情况。在澄清底子的基础上,由需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提出申请,社区、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将拟享受对象公示7天,民政、房产部门进行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要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户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转让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应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调查澄底工作;负责按规定受理应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申请、审核、公示,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的发放;负责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落实。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街道办事处、城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调查、核实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