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精神,尽快在全州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定8件实事的重要内容;是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办的一件实事。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廉租住房经费保障制度的建立。
二、明确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目标任务。力争用1-2年时间,解决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到居者有其屋;逐步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达到县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上。
三、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范围。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属于享受廉租住房的范围。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和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一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凡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每年平均享受政府补贴600元,由州、县市各负责50%。廉租住房户享受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户的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严格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二是实行租金核减。租金核减标准由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是推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为房产部门直管的原有公房,政府出资收购的旧住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以旧的公有存量住房和收购现有旧房为主,原则上不再新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主要面向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