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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原则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和鹿城、龙湾、瓯海3个区跨区域城建项目,重点安排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与安全、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民生工程等项目。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二)政府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三)农林水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基础教育建设项目;

  (五)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广电出版等非经营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公检法司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政府实施的规划项目和重大项目前期;

  (八)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九)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财政统筹资金;

  (三)政府城建资产开发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

  (五)上级专项补助和国债资金;

  (六)政府融资。

  三、申报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实施类项目和待安排的预备类项目。申请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类项目包括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和具备新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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