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8〕36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我市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确保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广覆盖、多品种、高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愿参保,在2008年4月前全面启动参保工作,2008年6月底前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50%以上,2008年8月底前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70%以上。具体考核指标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下达。
三、保险范围和品种
(一)保险范围。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覆盖全市11个县(市、区)。
(二)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必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选保品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从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中选择不超过6个品种开展保险。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
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