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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调整食用油产品出厂价格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调整食用油产品出厂价格的复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08]161号)


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价格调整申请书》收悉。经审核,并考虑当前市场状况,同意你公司生产的花生油各规格产品出厂价格提高幅度一律不得超过2%,调和油、粟米油各规格产品出厂价格提高幅度一律不得超过10%。具体品种、规格的出厂价格,由你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经营状况在提价幅度内合理制定。请你公司在新价格执行当天将所有品种规格的产品出厂价格和实际执行日期,报我局(市场监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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