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两级政府要尽快完成省里下达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任务,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二)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省发改委、省地震局《关于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的通知》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应评价而未评的或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予以批准立项。
(三)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大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城市危房的检查鉴定力度,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抗震技术指导,进一步提高农房的抗震能力。
(四)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全省地震信息系统温州信息节点,确保及时、快捷传递信息,并配备适应野外工作的信息、交通工具和仪器装备。
四、应急响应
(一)地震应急响应分类。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和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二)地震应急响应。
1.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告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震区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应立即将震情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指挥接到报告后,命令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需要通知指挥部相关成员召开紧急会议,并决定启动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1)由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支援。
(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各应急工作组传达指挥的指令;负责保持与省地震局、震区所在地政府和各应急工作组的联系,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向指挥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指挥部会议决定,依据各自职责,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4)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根据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以上条件,指挥部视情决定本次地震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