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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一)切实加强节能减排执法和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

  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各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包括节能降耗和建筑节能、污染减排和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前期研究等专项引导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前期研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及应用、环保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及应用、可再生资源利用新项目的推广及应用和考核奖励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修订和完善资源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十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强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四)合理运用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实行脱硫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海水淡化水价格、差别式排污收费价格、海洋废弃物倾倒收费价格的价格政策,完善和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水资源收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2008年,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排污权年度使用费和转让费要逐步达到和高于相应污染物的治理成本,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要逐步培育环保市场,鼓励专业机构投资脱硫,参与排污权交易。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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