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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六)强化能效标识的实施工作。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国家能效标识规定的用能产品一律不得销售。禁止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节能和环保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健全节能和减排监管体制,年综合能源消费超过100万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的县(市、区)都应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能源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工作机构,鹿城、龙湾、瓯海3个区的环境监测和能源监察机构按国家要求完成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2010年前各县(市)环境监测和能源监察机构完成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环境监察、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水平。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强化节能降耗标准执行监督检查,保证节能降耗标准实施。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保证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加大强制检定执法监督力度,确保与环境监测有关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加强节能减排领域计量工作,强化节能减排数据管理。

  (二十九)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从2008年起,列出非电煤耗增量较大企业名单,与非电煤耗增量较大企业签定脱硫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推广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和减排月报制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与监督。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所有纳入城市管网的排水户必须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所有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监管方、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快对现有垃圾填埋场的无害化改造,加快实施和推广垃圾综合利用处置方式,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10年,全市所有垃圾填埋场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无害化处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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