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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上海典当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未经市政府商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的,责令改正。
  4、典当企业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转让股份的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变更机构名称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法人股东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变更住所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新住所的产权证明以及租赁合同等材料。
  转让股份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新个人股东的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新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
  三、强化典当行业管理
  1、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典当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资产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情况、当票使用情况、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典当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2、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对典当企业的治安管理,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执行。
  3、典当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典当信息。典当企业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有故意或者过失操作行为的,公安治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上海典当行业协会是由本市典当企业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组织,在商务、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开展职业培训、行业经营风险评估和提示、企业综合评价、行业自律检查等工作。
  四、规范典当经营行为
  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典当企业应当对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如实记录,报送公安机关备案。有关典当信息报送工作事项按照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关于实施典当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公治通[2006]105号)要求执行。
  2、典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抽调、挪用。
  3、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对本市典当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并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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