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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上海典当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上海典当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典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监管职能
  (一)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1、全面负责本市典当行业管理;
  2、制定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3、接受商务部委托,对本市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进行初审;
  4、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5、协调相关政策;
  6、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及涉及典当行业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典当企业的注册登记。
  (三)本市商务、公安、工商、银监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典当管理信息和典当企业违规处罚信息。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1、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依照《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初审操作办法》进行。
  具体设立申请程序为:典当申办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的初审意见)--商务部批准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申办企业凭《典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申办企业凭《典当经营许可证》以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典当企业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变更程序为:典当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并发放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典当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变更登记内容后,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并由行业协会备案。
  3、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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