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实施细则》第二章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要求800万元以上,现阶段不得少于500万元;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其储煤场地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10万吨以上。
4、按
《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过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
5、自检申报和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度检查申请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五、检查程序
企业自检: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煤炭经营情况检查表》,并撰写年度自检报告,上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经委。
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并做好注册在本区县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初检工作,并在检查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经委复核。
审核和抽查:各区县经委要在2008年6月20日前将初检材料交市经委,市经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所有审核和抽查工作须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
六、申报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年检申报材料:
1、《上海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表》和自检报告。(附含表格和自检报告内容的软盘一张);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
联 系 人:吴金城 陆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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