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关于切实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07年经营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8年5月20 日至7月31日,对本市煤炭经营企业2007年煤炭经营情况进行年度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即持有国家发展改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2007年版)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检查时间
自2008年5月20 日至7月31日止
三、检查要求
各区县经委要高度重视本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检查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四、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结合
《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本次煤炭经营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为:
1、没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2007年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经营的行动。
2、
《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有关合法经营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07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