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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务信息工作计分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务信息工作计分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政务信息工作计分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并继续把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年度共性目标考核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分范围

  (一)市政府办公室各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

  (二)经市政府办公室编辑、综合专报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

  (三)突发性事件、重大情况等经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

  (四)各县(市、区)直接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二、计分办法和标准

  各地、各部门的信息来稿不计分,被各级信息刊物采用后计分。信息得分采取累计办法,即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包括领导批示)分别采用的,按计分标准给予累计计分。

  (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1.《每日要闻》采用的信息。被“每日动态”采用的,每条计5分;被“政务信息”栏目采用的,每条计20分;被“政务动态”和“外埠快讯”栏目采用的,每条计10分。

  2.《紧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

  3.《送阅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

  4.《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0分。

  5.《政务工作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计60分。

  6.经市政府办公室编辑、综合专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每条计10分,报国务院办公厅的,每条计20分。

  (二)市政府办公室编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1.《昨日要情》、《值班信息快报》、《专报国办信息》、《浙江值班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0分。

  2.《专供信息》、《专报信息》、《综合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60分。

  3.《参阅件》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20分。

  4.《政务工作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0分。

  (三)各县(市、区)直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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