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费补贴。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比例不低于县级。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对各地自主开展的其他试点品种,所需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六)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试点地区的确定。以市为单位(省属农垦企业以省农垦集团为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试点申请。试点申请主要包括试点工作方案、推动措施等。试点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全市范围或选择部分县(市、区)试点。
(八)保险经办机构的选择。通过招标方式,从省内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业务管理经验、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承受相关经营风险较强的保险机构中,择优确定数家保险经办机构。各试点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
(九)保险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种植业保险品种按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保费结余亦全额转入风险准备金;养殖业保费盈余,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保险赔付责任。为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发生灾害赔付时,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
发生超赔时,以市为单位核算,由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