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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调整种养结构,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的商业农业保险,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农民支付能力差、经营成本高,陷入了“保险公司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三农”投入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保险意愿与需求日益增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用好WTO规则中的“绿色”政策,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市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4.协同推进。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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