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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资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表2. 探矿权延续申请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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