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的通知
(合财建[2008]116号)
各县、区财政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路网建设步伐,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确保我市村村通水泥路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关于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1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1、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与监督。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计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业主明确;
4、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四、项目实施
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以各县(区)村村通水泥路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包括通乡油路工程等公路建设项目统一实行公开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