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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妥善解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后相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妥善解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后相关问题的通知
(杭交发〔2008〕16号)


市运管局: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长令18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营权证》及营运证等证、照自动失效”。我市从2007年3月起每年都将陆续有数量不等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到期退出市场。此项问题不仅涉及出租车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我市出租汽车运力的平衡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行业的发展稳定。为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局经慎重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市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575号)有关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为有利于出租车行业的整体稳定和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对这一问题的处置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先退后进,原车优先。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即自动退出,退出后造成的运力空缺,在补充时应优先考虑原经营者。
  2、立足考核,优胜劣汰。对到期的原经营者,应当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获得相等的经营权证,考核不合格者则不再给予经营权证补充。
  3、总量平衡,确保稳定。为保持我市出租车运力与运量总体平衡,当年补充运力应与到期退出的运力相等,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稳定。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经营者对象不同,考核分为:出租车企业考核和个体经营业户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出租车企业考核。以历年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以下简称“目标责任”)考核平均成绩为依据,考核平均成绩合格的,给予该企业当年度经营权期满同等数量的出租汽车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
  (1)历年目标责任考核平均成绩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2、个体经营业户考核。以车辆为单位,历年服务质量平均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其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考核平均成绩合格的,对该经营权到期的出租汽车,核准新一轮经营权使用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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