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的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开公正、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实行适应企业发展阶段的科学分类考核。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以经营业绩为核心,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业绩考核与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八条 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每年11月份,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状况,结合年度经营预算,制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目标制定依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