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黑国资业〔2005〕3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补贴企业负责人的薪金由基薪和奖金构成,具体考核由国资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具体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专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专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