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生劳动力
本市新生劳动力参加政府补贴的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不低于市核定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新生劳动力,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不低于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经考核鉴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方能申报相应补贴。
(三)创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市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城镇新生劳动力按照市核定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中城镇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新生劳动力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农村转移劳动力按照不低于市核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率达75%以上,方可申报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的办法,培训结束后,按合格人数先拨付市核定补贴标准的70%;合格学员实现创业或完成《改善你的企业》计划书的,再拨付剩余30%部分(女性学员可提高到35%)。
(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家庭劳动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市财政对区县财政的补助标准
(一)原十区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原十区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新生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财政对区财政均按照市核定补贴标准的75%给予补助。
(二)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市财政对“一区两县”(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财政,上岗证类按100元/人补助,等级类按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40%给予补助,创业培训按市核定培训补贴准50%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其他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财政,上岗证类按60元/人补助,等级类按照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助,创业培训按市核定培训补贴准40%给予补助。
各区县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应适当提高。
四、市级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拨
(一)申报:组织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将培训信息录入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并为合格学员办理相应证书后,按季度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机构在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职业培训备案表、学员名册及成绩、创业学员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培训补贴材料汇总(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补贴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职业培训补贴汇总表(见附件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县上报的培训补贴材料予以审核并汇总,送市财政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