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
(宁劳社职培〔2008〕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就业与培训的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培训范围
我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鉴定)补贴。
二、补贴培训项目及标准
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全市就业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补贴培训项目的发布原则上每年一次。
市核定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以下简称市核定补贴标准)由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两部分组成。原十区的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照市场收费标准或物价部门提供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按照培训项目的等级、课时量、实训成本等确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费[2005]171号、宁财综[2005]330号)文件执行。
我市原五县比照上述办法确定相应补贴项目和标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补贴类别与对象的不同,城乡职业培训分别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的相应比例予以补贴,具体如下:
(一)职业指导培训
1、原十区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可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不少于16课时的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按1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2、原五县新增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少于16课时的职业指导培训。
3、对年龄偏大、能从事简单劳动,或已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劳动力,各区县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求职的程序和方法。
(二)职业技能培训
1、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上岗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75%以上的,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60%以上的,可申报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的办法,考核鉴定完毕后,上岗类职业技能培训按合格人数先拨付市核定补贴标准的70%;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按鉴定考核人数先拨付市核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和鉴定补贴。培训结业后半年内合格学员实现就业的(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再拨付剩余30%补贴(女性学员可提高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