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区2008~2010年其他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项目一览表 表4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用地
面积
(hm2)
| 建筑
面积
(万m2)
| 住宅套数
| 开 工
竣 工
时 间
|
限价商品住房
| 经济租赁住房
|
1
| 南郊保障住房
| 5.03
| 11.07
| 2000
| 200
| 2008~2010
|
合计
| 5.03
| 11.07
| 2000
| 200
| |
第十七条 保障资金筹措
莆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节余资金;
四、以上三项的不足的部分应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期内,应加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同时,逐步加大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等管理
一、廉租住房:逐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至2010年,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到30%左右的。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设局统一安排,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实行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优先予以解决。
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烈士军属、退伍军人可以优先认购。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九条 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享有的政策优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