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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性肉鸡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风险可控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投保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有限风险为原则,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
  (六)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可采取先起步、后推广的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三、政策性肉鸡养殖保险的工作任务
  (一)保险责任范围。火灾、鸡舍倒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积水、龙卷风、雷击、爆炸造成的肉鸡死亡;因疾病一次造成(连续七日内)鸡只死亡按存栏数计算超过5%以上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补贴比例。肉鸡每只保额8元,保险费率3.75%,保费0.3元/只。保费承保比例为:财政补贴50%,即0.15元/只,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即0.03元/只;县级财政承担40%,即0.12元/只。龙头企业承担20%,即0.06元/只,农户承担30%,即0.09元/只。
  (三)保险经办机构和承保方式。按照省发改委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期间由人保财险公司承办肉鸡保险业务。政府给予投保农户保费补贴,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担部分超额赔付的风险。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列明,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四)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计2008年修武县肉鸡放养总量在1500万只左右,市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并将保费补贴部分的70%先行划拨修武县,待政策性肉鸡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结束后据实际承保数量予以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按照上月经县畜牧部门确认的签单保费中财政补贴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划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应设立政策性肉鸡养殖保险专用帐户,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五)灾后理赔。赔付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3倍以内封顶。当保险核定赔付额在当年收入2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当核定赔付额超过2倍时,超出部分由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贴50%。
  根据保障投保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有限风险的原则,在理赔时拟采取:在确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发生保险赔款时,按保险赔款的50%-80%先行预付赔款,待省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后按省政府批准方案执行。
  四、开办政策性肉鸡养殖保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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