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查涉爆涉枪可疑场所。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物流企业等场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5.排查非法矿点。要对本地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更新、全面掌握业主、经营者、涉爆从业人员及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基本情况,逐一填写非法矿点排查情况登记表。
(二)严格整治隐患。
1.整治涉爆单位。要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雷管编码打号是否符合规定、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要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不适合在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一律暂停各种涉爆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2、整治涉枪单位。要以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领取、登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接触枪支人员政审是否合格、思想是否稳定为重点,对金融、体育局、中州机电有限公司等涉枪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漏洞,要严格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政审不合格、思想不稳定等不适合在涉枪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一律暂停各种涉枪活动,封存枪支弹药。
3、整治涉毒和放射性物品单位。要以涉毒单位剧毒化学品流向是否执行登记制度、情况报告制度、购买审批制度和购买、运输证件管理制度,以及储存、保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和放射性物品安全保管环节的安全制度、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为重点。对检查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予以整改。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落实专人予以跟踪督促,直至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对已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收回已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收缴非法危险物品。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查收缴行动,坚决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对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务必在7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销毁,剧毒、放射性等其它危险物品全部移交有关部门和专业单位予以妥善安全处置。
5、强化烟花爆炸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严格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焰火晚会的审批,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安排充足警力,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燃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