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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九日

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市人民政府按全市非农业人口6个月的基本口粮确定。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布局、制定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购入采取招标方式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新油。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购入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安排市级储备粮购入资金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程序为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按季度预拨资金,年终清算。
  第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并签订承储合同。
  承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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